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进一步提升监测管理水平,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19)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工程监测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障监测工作有序开展
1.杭州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工程监测包括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施工监测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规范等要求,对工程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和周边环境等进行的监测;第三方监测是监测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合同内容及要求对工程支护结构等关键部位和重要周边环境进行的监测。
2.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包括工程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的费用。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地下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第三方监测的监测对象和监测频率等内容,第三方监测的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施工监测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3.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工程施工监测的监测对象、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工程监测对象主要包括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和周边环境,支护结构监测对象主要为基坑支护桩(墙)、立柱、支撑、锚杆、土钉;矿山法隧道初期支护、临时支护、二次衬砌以及盾构法隧道管片;周围岩土体监测对象主要为工程周边的岩体、土体、地下水以及地表;周边环境监测对象主要为工程周边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既有轨道交通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当工程设计或施工出现重大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及时调整设计文件中监测相关内容。
4.施工单位应根据地下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施工监测专篇的地下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监测和巡视,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并采取措施确保地下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
5.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地下工程设计文件、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第三方监测方案由第三方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6.监理单位应当按要求检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二、强化监测动态管理,做好监测报警处置工作
1.施工监测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并对各自监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报告内容应齐全完整,经监测人员签字,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当出现险情、灾害性天气等情况时,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加密观测或依据各责任主体共同商定的要求实施监测,并按要求向建设、监理等单位报告监测结果。
2.当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监测结果达到报警值,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分析原因、提出措施,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安全状态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3.施工监测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加强对监测点的管理,确保布设的监测点满足监测工作要求。监测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使用的监测设备应合格有效满足监测工作要求。现场监测人员、监测仪器应与监测方案一致。
4.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严格建立监测台账。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总结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监测资料立卷归档。三、加大检查处罚力度,确保参建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地下工程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方案、人员和监测数据的监督检查,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影响施工安全的要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7月27日